“美国的陪审团审判:依然还是‘常识’问题吗?” 12月19日(周一)晚七点,围绕这一有趣的题目,来自美国埃默里大学的法学教授Paul Zwier先生在中心202教室开展了一场别开生面、引人深思的讲座。
Zwier教授首先简单介绍了本次讲座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陪审团制度的历史背景回顾、哲学渊源的思考和审判效率上的考量,之后便是集中介绍能较好诠释演讲问题的辛普森案件、对案件本身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进行讨论和思考。
作为英美法系的国家,美国的陪审员制度可追溯到1215年由贵族和国王签订的英国自由大宪章。根据大宪章,由25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有权随时召开会议,具有否决国王命令的权利。Zwier教授认为,大宪章创造了“陪审团”概念的原型:即涉及到某人个人利益的事情由此人的peers(贵族组成的委员会)来决定,而不取决于国王自己的意愿。在现代英美法律体系下,即事实由陪审团做出判断。
如果将英法法系比如成一个大海的话,Zwier教授指着一个图片说道,法官所面临的案子就是一朵朵浪花,它们千姿百态,各不相同。而其中一些规则、模式就是海浪,是法官根据审理不同案件得出的一些具有指导性的原则,它们或者成为了判例-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或者被吸纳入成文法条,也具备了约束力。
随后,Zwier教授又从哲学的角度,对陪审团根据“常识”做出判断的依据进行了解释。“这张桌子摆在我们面前,它是真实存在的吗?”来自苏格兰的哲学家托马斯·里德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人们可以根据自己过往的经验来进行判断。所以最初的陪审团成员是对嫌疑人和目击者有所了解的,而口头陈述特别重要,这样陪审团就可以根据之前与该人交往的经验对事实进行判断。
在对陪审团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背景介绍后,Zwier教授又用辛普森案进行了案例分析。Zwier教授列出了辛普森案中的大量证据,让听讲座的人做陪审员,根据所列证据判断辛普森是否有罪。大家意见不一,但多数人认为辛普森有罪。
“根据我们对案件的了解,依据常识进行判断,我们会认为辛普森无罪吗?”Zwier教授说到,“也许不会。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的权利,限制政府的权力,维持制度的稳定性和公正性,陪审团也在判断过程中做了利益的衡量,这已经不仅仅是常识的问题。”
撰稿人:谷菁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