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星期三)下午3点,申慱sunbet官网入口-哥廷根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德方副所长Rebecka Zinser金泽尔博士在中心C103就“数据保护和信息贸易的立法新方法”话题开展了讲座。
讲座伊始,金泽尔博士通过展示德国总理默克尔使用手机的照片,诙谐地说明了数据保护的重要性,从而引出了本次讲座。
第一,金泽尔博士解释了数据的定义,包含对于私人数据的理解等,以便我们更好地理解之后的讲座内容。
第二,金泽尔博士阐述了各国对于数据以及隐私权在态度方面的不同。从“隐私vs自由——欧洲vs美国”的标题出发,金泽尔博士形象地说明了在美国,信息权利以及知情权更重要,隐私权被限制在国内范围。而在德国,个人应该享有在公众场合控制形象或者喜好的权利,公民享有信息自决的权利,即便是一个公众人员。德国曾有诉至宪法法院的案例,要求判决确定可以披露给国家的数据类型。此外,公民还应该享有IT方面的基本权利,如果国家掌握有公民的私人数据,必须保护公民,防止信息遭遇入侵并且公民有权知道数据被使用和收集的情况。
而在中国,金泽尔博士则运用从“阴私到隐私”(Shameful Secret to Privacy)来说明在数据保护以及隐私保护方面的快速变化,并介绍了1990年王利明教授定义的“隐私”概念。
接着,金泽尔博士介绍了数据的处理过程往往会带来“私人订制”广告的出现,搜索的改变以及价格变化不再透明等后果。所谓“私人订制”广告,是指运用cookie等,跟踪客户的上网信息,再针对客户的喜好投放对应的网上广告。而搜索的改变或许更为可怕,它使得搜索不再变得客观,而是针对客人会发生不同;或许Google等搜索网站会声称这使得搜索更有针对性,但我们更愿意自己进行判断。对于数据的处理不仅仅带来广告、搜索的特定化,更是会使得价格变化不再透明。同样是运用cookie,公司能够定位到对于产品持有较高兴趣的客户,从而开出较高的价格;但这个过程,原本应当是透明的。与此同时,数据处理也会提取个人信息,使得个人的信用情况、健康状况都被泄露,并被加以买卖。
第三,金泽尔博士提到了上网使用的法律方面。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商具有一定的贡献,提供了免费的服务;但另一方面,对于使用者来说,他们也做出了贡献,并且实际上对于服务商提供的“免费”服务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为了进一步说明服务提供商与使用者间的关系,金泽尔博士之指出服务提供商与使用者间形成的合同大多是点击合同或者浏览合同,后者指的是一经使用就表示同意的合同,比如微信等。在此基础上,服务提供商应该担负如下责任:未经同意不能扩散数据,不可以用获取的数据毁坏别人名誉以及对于云数据的保护。一旦违反合同义务,服务提供商应该改担负图赔偿等责任。但是,德国并没有惩罚性赔偿的存在,法院往往是运用真实损害、失去的利益以及模拟许可费用来计算惩罚数目,这些方法在数据侵权的运用中往往会遇到问题。
第四,金泽尔博士介绍了德国对于数据保护的法律体系。德国法律规定了对于数据使用的要求以及允许的使用方式,也包含了对于IP地址作为私人数据的争论。同时,金泽尔博士也介绍中国在刑法、侵权法等方面对于数据保护的最新发展。在法律体系的基础上,金泽尔博士介绍了欧洲比较新型的数据保护合同,其中包含被遗忘的权利,也就是可以要求公司删除私人数据的权利,对于特定使用的明确同意的标准以及知道数据何时被入侵的权利等等。
第五,在前四点的基础上,金泽尔博士提出了对于未来立法的建议,具体分为两个模型:第一个模型是限制私人自治,可以比照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处理方式,立法应该做出更广范围的立法、建立强制选择参加或者不参加机制的回应。相对应地,第二个模型则是加强使用者的地位,可以比照知识产权法的处理方式,立法应该强化数据权利作为财产权利的概念。当然,两种模型各存优缺点,以第二种模型为例,私人数据应该如何定价,搜集数据的设备费用又如何定价?
在提问环节,同学们的问题涉及到了中国应当怎样学习德国立法历史来不断完善数据保护、中国对于数据保护认识的现状等各个方面,金泽尔博士运用法理,结合生动形象的例子,一一回答了大家的问题。讲座也在问答环节后圆满结束。
(撰稿人:徐姗)